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原告起诉我方违反《个人合伙协议书》一案,现就争议焦点作如下答辩:

  1. 合伙事实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我方与原告虽签署协议,但实际未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要件。
  2. 出资义务履行
    银行流水(证据3)显示我方已按期注入注册资本50万元,而原告未按协议第三条补足技术出资,构成根本违约。
  3. 利润分配争议
    原告主张的2022年度分红缺乏财务审计支持,合伙企业实际处于亏损状态(见证据7审计报告)。

综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我方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