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 一般原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特殊情形: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例外条款:若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