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