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 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传播的;
  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符合上述任一情形且达到立案标准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