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请求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常见情形包括:

  •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 抽逃出资或未实缴出资
  •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
  • 公司注销后未依法清算

执行程序中需通过书面申请提交证据,法院经听证审查后作出裁定。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