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外担保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破产受理前的担保:原则上有效,但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申请撤销(如受理前6个月内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新增担保)。
  2. 破产受理后的担保:未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批准,管理人无权新增对外担保,擅自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
  3. 例外情形:若担保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增值或重整成功(如共益债务担保),经法定程序可被确认有效。

建议债权人及时申报担保债权,并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