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域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 债务人住所地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主要办事机构的,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区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或纳入国家重整重点名单的企业破产案件。
  • 集中管辖:部分地区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指定法院专门审理(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设有破产法庭)。

注:跨境破产案件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第5条及国际条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