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债权申报义务: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可能丧失受偿权利。
- 停止个别追偿: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单独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或执行财产。
- 债权清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如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等)。
- 债权调整可能:根据破产重整或和解方案,债权人可能需接受部分债务减免或延期清偿。
- 担保物权限制:担保债权人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变现程序需通过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理。
特殊情况下,恶意逃债行为可能被撤销,相关债权人需返还已受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