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常为:

  • 按月缴纳:每月15日前申报
  • 按季缴纳: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 按半年缴纳:6月/12月15日前申报

新建商品房自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未交付的,按合同约定次月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