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
-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部分地区试点)
- 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计税方式
-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1.2%
- 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4%)
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免征情形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全国性政策)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