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
  •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部分地区试点)
  • 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计税方式

  1.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年税率1.2%
  2. 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4%)

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免征情形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全国性政策)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