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允许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无需经过公诉程序。

典型情形包括: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未复议/复核,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申诉。常见案由如故意伤害(轻伤)、侮辱、诽谤、侵占等,但需注意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