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违法性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损害事实要件:受害人遭受了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害;
  3. 因果关系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 过错推定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特别规定除外),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