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 违法性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2. 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实际的污染行为及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
  4. 过错推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特殊情形下还需考虑: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区域生态敏感性等因素(第一千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