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或相关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主要流程包括:

  1. 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内)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 受理阶段: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通知申请人。
  3. 审理阶段:复议机关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调查事实,必要时可要求原鉴定机构说明情况。
  4. 决定阶段: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复议结果可能维持原鉴定结论、责令重新鉴定或变更决定。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