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局不给予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1. 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要求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
  2. 申请复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 检察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4. 信访申诉:通过法院信访渠道反映执行不作为问题,需附相关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所有申请需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执行依据文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