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情况:

  •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后1年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 复议后再起诉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