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21条至第223条,具体包括:
-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其他关联条款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第219条)、商业贿赂(第163条、第164条)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