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及是否存在争议。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 无争议破产案件:若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财产状况明确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裁定,无需开庭。
  2. 存在争议案件:涉及债权确认、财产分配方案或重整计划等重大争议时,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保障各方陈述申辩权利。
  3. 特殊程序要求: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通常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当于开庭审理的延伸形式。

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审理形式,但破产宣告裁定书等关键文书必须依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