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跨年度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况:
- 增值税处理: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6〕36号)。其他服务原则上按实际提供服务时确认纳税义务。
- 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收款项不属于当期收入,应在商品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实际提供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特殊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需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但企业所得税仍按完工进度确认。
是否必须记收入取决于:①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②税种的具体规定。建议结合业务实质和会计准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