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规定,收养孩子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
  •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除外)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特殊情形: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40周岁
  •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