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 永久丧失法定继承资格: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的,永久不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 遗嘱继承权同时丧失:即使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其继承,丧失继承权者亦不得依据遗嘱取得遗产。
- 代位继承受限:丧失继承权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原则上不得代位继承,但若该晚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 返还不当得利:已实际取得遗产的丧失继承权人,应当返还所得遗产及孳息。
例外情形: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继承权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