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股东可能需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1. 出资未实缴: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需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人格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如共用账户、随意挪用资金),可能被"刺破面纱"追究连带责任;
  3. 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需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4. 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股东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如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推定连带责任。建议债权人通过司法审计、财务流水等证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