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贷款中,股东向法人提供贷款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若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如账目混同、资金随意挪用),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股东需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 担保责任:若股东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需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 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需在未缴/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第687条(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