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始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如下:

  1. 抽逃股东:直接实施抽逃行为的股东需承担返还出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协助股东:其他协助抽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董监高人员:明知或应知抽逃行为未制止的董事、高管需承担相应责任
  4. 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5条、第19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