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不与公司进行清算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 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无限连带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行政责任: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违法分配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刑事责任:如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第162条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股东拒不配合清算的,法院可强制清算并追究相关责任,债权人也可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