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只是遗嘱形式之一,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形式规范、证据效力强,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但在效力层级上,公证遗嘱不再享有原先《继承法》规定的优先地位,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的重要变化。
遗嘱公证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只是遗嘱形式之一,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形式规范、证据效力强,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但在效力层级上,公证遗嘱不再享有原先《继承法》规定的优先地位,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的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