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 原股东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公司仍可要求其补足出资;
  2. 受让人责任: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受让股权的,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债权人权利:公司债权人可主张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时效抗辩: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