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条件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解除条件触发违约责任: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行为(如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
  2. 解除后的责任清算: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66条)。
  3. 违约金与解除并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守约方仍可主张违约金(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

二者本质上是因果关系:违约行为达到法定/约定程度时产生解除权,解除合同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