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可单方解除合同: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瑕疵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
  •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就时

承租人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