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原则上不成立。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例外:
- 事实收养: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符合当时条件的可被承认
- 遗赠扶养协议: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可能构成遗赠扶养关系
建议尽快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影响继承权、监护权等法律权益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原则上不成立。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例外:
建议尽快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否则可能影响继承权、监护权等法律权益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