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特殊情形处理:
-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第五百九十条)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