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申请复查鉴定: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2. 提交材料:需提供原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异议理由说明等证明材料;
  3. 重新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最终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4. 行政诉讼:对最终结论仍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复查期间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