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收养人条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人条件
    • 年满30周岁
    •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除外)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 双方自愿: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
  4. 法定程序: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