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