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债主无法找到债务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但有以下特殊情形:

  1.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2. 时效中断:债权人通过起诉、仲裁、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3. 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建议债权人通过公告送达、申请宣告失踪等法律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