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收养的成立和效力,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

  1. 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2. 通过中国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 涉及跨国收养的需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