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返还义务:得利人应当返还所获利益,包括原物、孳息或折价补偿;
  2. 善意与恶意区分: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需赔偿全部损失;
  3. 排除情形:履行道德义务、明知无给付义务等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旨在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