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养子女一般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 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生活困难的养父母,可自愿给予经济帮助;
-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应给付生活费。
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抚养事实判决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118条)。具体应结合解除原因、抚养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养子女一般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抚养事实判决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118条)。具体应结合解除原因、抚养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