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明方式。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包括:

  • 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
  • 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通讯证据
  • 证人证言
  • 录音录像资料
  • 还款承诺书等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综合审查各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