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主要规则包括:

  1. 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方可主张返还;
  2. 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3. 明知无法律依据仍取得利益的,需赔偿损失;
  4. 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

例外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