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 定义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 法律性质不同:无因管理属于合法行为(准契约关系),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
  • 构成要件不同
    •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无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管理行为客观上利于本人
    • 不当得利要求: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获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不同:无因管理产生费用偿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产生返还请求权。

简单来说,无因管理是"好人好事",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