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于遗失物的不当得利处理方式如下:

  1. 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 必要费用补偿: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 悬赏承诺效力: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时应当履行承诺。
  4. 恶意占有责任:拾得人明知无权占有而拒不返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协商不成,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原物或等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