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被告的举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无法律依据"要件的反驳:被告需举证证明其获利存在合法依据(如合同、法律规定等),以否定原告主张的"无法律原因获利"要件。
  2. 对"获利与损失因果关系"的反驳:被告可通过举证证明原告损失与其获利无直接因果关系,削弱原告请求权基础。
  3. 主张权利消灭事由:如被告已返还所得利益,需提供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状态已消除。
  4. :被告可举证证明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主张免除返还义务(民法典第986条)。

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判断举证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需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方可实现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