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原物返还:受益方应优先返还原物,若原物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2. 善意与恶意区分: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需赔偿全部损失
  3. 孳息返还:受益方需返还取得不当得利期间产生的法定/天然孳息
  4. 费用扣除:善意得利人可主张必要费用扣除,但恶意得利人不适用

具体操作应依据《民法典》第985-988条,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