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得利人明知无债务仍自愿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 道德义务给付: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救助报酬)
-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 诉讼时效届满后给付: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原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恶意得利人需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司法实践中,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原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恶意得利人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