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之间的赔偿权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追偿顺序和范围:

  • 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它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
  •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后才能要求保证人赔偿。赔偿后仅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连带保证人之间可相互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