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下户手续:

  1. 向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 提供身份证明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材料
  3. 填写《户口迁移证》或《注销户口申请表》
  4. 由户主或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5. 特殊情况下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收养证明

注: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