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民法典》第535条,核心要件包括: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利益受损且具有保全必要性。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不得代位。常见情形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未追讨,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