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