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10年期间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时效中断:

  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4.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单纯找不到债务人不能直接构成时效中断,需提供曾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催收记录、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下最长权利保护期不超过20年。